发布日期:2024-01-13 06:59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希望和引领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引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认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所附后)。现就规范积极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报如下: 一、规范试点条件,办好项目核准。增量配电网应以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牵涉到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该合乎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仓储的拒绝。
请求各地对照《有序放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试点项目的审查,依照管理权限作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强化监管。 二、坚决公平对外开放,不得登录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对外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发表、公平、公正替代性确认项目业主,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有误独立国家法人,具备与配电网投资运营适当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当信用记录,保证真诚长胜、依法依规经营。
希望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正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予竞争。 三、具体供电责任,保证供电安全性。试点项目应该合乎电网建设、运营、确保等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守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广泛服务等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性。
各地要按照界限明晰、责任具体的原则,划界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防止重复建设、避免交叉供电,保证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同一配电区域内不能有一家公司享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公平遵守社会责任。试点项目牵涉到的增量配电网不应与公用电网连接,除希望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以备消纳以及增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予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必要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予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予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禁令将公用电厂改以采买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该分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可选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开立、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对按规定不应实施差异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逆比较其获取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五、强化交流协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请求各地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强化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商交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交会,构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试点的样板引导起到。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规定向项目业主授予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彰显适当业务资质,为社会资本参予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终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营安全性的拒绝,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对外开放电网,获取便利、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法遵守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合乎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对外开放、电力广泛服务等实行监管,并按照本《通报》具体的标准,大力检验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试点基础上减缓推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试点的指导协商和督促检查,联合作好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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